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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团队法官曾桢介绍介绍,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球蟒属于该公约附录II中列明的物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公约附录I、II中非原产于中国的物种,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一级或者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据此,本案中的“球蟒”即对照我国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准进行保护,原判认为参照我国国家一级野生动物认定标准认定上诉人罗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改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贵阳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二审终审判决。 (记者 罗付伟 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