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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详细内容:
第一条 支持引进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和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总部。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的,建成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开办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设立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建成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开办奖励。鼓励移动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平台、内容提供商和专业服务商在我市设立业务结算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建成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二条 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或个体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主要销售“资阳造”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体户提供服务,对在平台上在线注册活跃用户数量达到6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立的行业垂直电子商务平台或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超过一年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移动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平台吸引内容提供商在我市开展交易结算业务,平台内容提供商在我市年度交易结算总规模超过5亿元的,给予移动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平台5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奖励。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吸引销售“资阳造”产品的商家入驻,入驻商家销售“资阳造”产品年度交易额总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电子商务平台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专业街区(市场、卖场)。对符合规划,开展移动电子商务应用且完成街区(市场、卖场)内公共区域无线网络全覆盖,街区(市场、卖场)综合服务平台(包含实景在线、信息服务、线上交易、客服保障功能)搭建运行,街区(市场、卖场)内80%以上入店经营商家加入街区(市场、卖场)综合服务平台并开通符合国家金融标准的移动近场支付和移动远程支付应用的商业街区(市场、卖场),按照应用商家每户0.2万元给予专业街区(市场、卖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应用推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