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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月5日获悉,乐山市政府办发布《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已于昨日正式发布,该《意见》有效期为半年,5月15日至11月14日有效,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根据《意见》,乐山市收入较低的城镇居民,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4平方米(含),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乐山市非城镇户口人员,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乐山主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一套)给予2万元的补贴。
与此同时,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商贷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同时,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含)以下向购买普通商品房家庭提供贷款,财政部门对提供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按贷款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执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