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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后,银监会再次修订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次修订依然遵循着简政放权的思路,尤其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方面有新的突破,不少业内人士在社交平台对此纷纷点赞。
简放提升效率
与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相比,今年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在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和品种、董事(理事)及高管任职资格许可等方面做出了调整。其中,机构设立方面做出的调整最多。
在今年新修订的《办法》中,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由“在单家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改为“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去除了“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的规定;由“农村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改为“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