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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四川财政厅获悉,四川省近日出台《省级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改善基础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放、创新金融服务等金融机构,由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设网点最高可获30万元补助。
《办法》规定,在四川省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按标准网点每个30万元、简易网点每个15万元的标准,对设立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对在“年度金融服务创新”评比中有突出贡献并有效促进四川省融资以及金融创新发展的机构,每个分别补助20万元,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服务(贷款类)的金融机构,按发放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办法》还规定,对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奖励;对向“三农”、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按每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一定比例奖励,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奖励比例0.3%,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奖励比例为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