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地政府:没有转让协议认定宅基地归姐夫
青宁乡党委书记徐飞介绍,曾祥明虽然有土地使用证,但他超过两年没有在上面修建房屋,这个证就失效了,应该收归集体所有。社区协调时,王春流提出宅基地转让给他了,才会找他协商。
青宁乡社区支部委员会的主任曾庆力参与了协商过程。据他介绍,协商时没有见到曾祥明和王春流的转让协议,因为在村里居住多年,知道那块地是王春流的。“他一直在外地打工,居委会找王镜谈了几次,也在电话里和王春流协商了,承诺书是王镜8月20日写的,9月20日才推了地基。”他找出一份署名为“王春流”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该说明上写明曾祥明已经把宅基地转让给了王春流,时间为10月16日。当被问到原件和来源,曾庆力却不清楚。
通川区国土局:注销登记之前合法 宅基地应归集体所有
达州市通川区国土资源局利用地籍科李股长介绍,经过确权颁证的土地使用证在没有经过注销登记,就是合法的。“曾祥明的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按照土地登记条件是不应该颁证的,他没有使用权,应当注销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交还给村民小组。”
“虽然宅基地应当归集体所有,但还是要给使用者相应的补偿。”李股长说:“我们职能部门在这方面没有硬性规定,居委会和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属于民事纠纷,这得由他们双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