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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鲜有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泸县人民法院人员介绍,所涉及的存单正反两面部分内容无法辨识,存入年代比较久远,为无记名,且涉及的被告为两个银行。
【焦点】来自何时的存单?
面对何先生手中的5万元存单,两家银行都对存单的存入时间表示怀疑:存单上的存入时间凭肉眼根本无法辨识。
两家银行的代理律师认为何先生所诉称的存单存入时间有误: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川南分行通函(泸葉[52]字第二九四号),明确规定从1952年7月1日起,各种保本保值储蓄均予以停办,不再开户;二是1955年3月发行第二套人民币,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地区中心支行下发命令,该指示名列要求销毁五万元、一万元的旧币;三是根据《泸县金融年鉴》泸县历年储蓄余额表,数据显示人行1957年储蓄余额为26万元。
“以前我外公是经商的,很有钱,存单是他给我母亲的,存入时间就是1957年7月7日。如果银行认为存单的时间不对,那么银行可以根据存单上面D2755378这个编号提供存单的存根,这样就可以知道存单的时间和真实性了。”何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