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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称,截至5日,收到律师函后前来补交物管费的业主仍不足10人,“如果发函催费的方式仍不能引起欠费业主的重视,公司将考虑分批分次起诉欠费业主。”
律师说法
双方需依法维权
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张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五条、六条、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采取发律师函的形式进行书面催缴,从情理上讲虽然有些不近人情,但从长远来看,这是依法维权行为,值得倡导。
张平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双方都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行事,“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或在书面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可以依法进行起诉维权。”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存在乱收费或者在小区管理服务中有未尽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相应责任的,小区业主也应当依法维权,依法行使抗辩权,同样可以提出诉讼或者解除合同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