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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说,余女士的驾驶证虽然超过换证期限一个月,但并不意味着她的驾驶证就此失效或作废。她更换证件后的有效期是从“2015年8月7日”算起,那么事故发生就在有效期内了。同时,该项条款规定的初衷也是防止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车行驶造成社会危害,从这个角度看,商业险赔付也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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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外地类似案例 有赔了也有没赔的
2011年6月8日,北京市民卢先生驾车追尾被交警认定负全责,但他的驾驶证过期了6天。保险公司因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有“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是免赔内容之一,拒绝赔付。卢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庭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卢先生全额修车费10677元,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换领了驾驶证,换领的驾驶证与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见中断,公安机关已追认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证的效力,应当认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资格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
2013年12月23日,江西石城县李先生驾车撞伤路人,其驾驶证在12月1日已到期,保险公司以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方面,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约定并尽到告知义务,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超过有效期就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