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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小杨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2005年1月起至女儿小杨独立生活时止,其中截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之后每月25日前付清;驳回原告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前未尽抚养义务应当担责
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结婚或离婚,但作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原告外出近12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故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