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杨某某认为,何某某离家近12年无音无讯,对女儿未能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因此他同意离婚,但拒绝由何某某抚养女儿的诉求,同时要求法院判决何某某补偿其离家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及离婚后应该承担的女儿抚养费。同时,他还要求何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两项费用共计20万元。
开庭审理期间,小杨明确表示要随父亲杨某某生活。
法院判妻子须补偿抚养费
江油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外出近12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子女长期随被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故应该由被告抚养子女,由原告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子女抚养费的请求,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但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