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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生子后,妻子打工离家音讯全无,多年后却返家起诉要求离婚。在家抚养女儿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近日,江油市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原告必须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3.6万元。
妻子出走多年返家诉离婚
今年36岁的何某某是江油市某镇农妇,1998年12月与当地村民杨某某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杨。2004年2月,何某某外出打工,离家后就断绝了与杨某某父女的一切联系。杨某某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妻子,但一直没有联系上,杨某某从此独自和女儿生活。
今年2月,何某某返回娘家,向江油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前对杨某某缺乏了解,婚后杨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她,她被迫外出打工,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她与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小杨今后由她抚养,由杨某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