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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未经魏某与吴某的本人申请,更为收集魏某与吴某曾经结婚的登记资料即补办了两人的结婚证。同时查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为魏某和吴某补办结婚证时,结婚登记档案中无魏某、吴某曾结婚登记的相关资料。
法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判定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为魏某与吴某办理的结婚证违反了相关程序和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但鉴于魏某已经去世,他与吴某登记的婚姻关系已灭失,两人结婚证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颁发BJ511721-2014-000268《结婚证》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案例启示】
根据达州市中院相关法官称,民政局为魏某与吴某办理结婚证一案涉及了婚姻登记行政机关为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和公民死亡后其违法办理的结婚证可否予以撤销等问题。本案中,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办理魏某与吴某的结婚登记时,未要求和审核魏某和吴某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魏某某之父魏某已死亡,魏某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已灭失。不撤销已经颁发的结婚证符合法律规定,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又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判决确认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