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律师支招
“离不了的婚” 该如何解决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冯骏律师介绍,此案中,首先从现有的全部材料来看,无法判断梁祝与梁兰就是同一个人,也就无法判断梁兰与陈洋之间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我国从1994年2月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而梁兰与陈洋是1995年7月才在一起,所以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只能认为梁兰与陈洋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要解决目前梁兰法律上不承认其已婚,户口上却登记“已婚”的困境,冯骏律师认为,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查明的梁兰与陈洋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向梁兰出具“未婚”的证明,梁兰凭此证明直接向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登记较为妥当。
丈夫说法
结婚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两人只是同居
成都商报记者多番尝试联系陈洋,均未能找到。当地乡政府工作人员称,可以帮忙联系陈洋的哥哥了解情况,对方仍未出面。通过法院裁定书,记者看到,2011年9月时,陈洋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上记载着,陈洋称自己于1995年与梁兰恋爱并同居,而那两张结婚证是在1997年时补办,并且补办时两人都不在场。
陈洋在起诉状上称,自己和梁兰1997年曾在福建务工,没有结婚证办不了暂住证。陈洋父亲得知后,在老家托熟人关系,在陈洋和梁兰均未在场的情况下,找到庙安乡民政办的老张办理了一套所谓的“结婚证”。据此,陈洋认为,庙安乡民政办在办理该结婚证时,程序存在瑕疵,并且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