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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兰称,法院驳回离婚诉讼后,她一度以为自己的婚姻还会有转机,但2011年10月18日,丈夫和另外一名女子向娟举办了婚礼,这让梁兰心如死灰,当时还带着娘家人阻拦婚礼进行,最终不了了之。
妻子两次起诉离婚 均被驳回 起诉“丈夫重婚”又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之后,梁兰对陈洋彻底死了心,她前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结果都一样:陈洋是和“梁祝”结的婚,而不是和“梁兰”结的婚,因此,法院不予受理陈洋和“梁兰”的离婚诉求。2012年11月26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交给梁兰的裁定书中裁定,维持法院在陈洋诉讼离婚时的判决结果;2013年7月23日,梁兰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梁兰决定不再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陈洋的夫妻关系,而是以状告陈洋犯重婚罪为由,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起诉,梁兰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开出的证明梁兰和梁礼祝为同一人的证明,魏兴镇中心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以及从宣汉民政部门索要到的一份陈洋、向娟于2011年10月8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
法院最终裁定,派出所的证明只能证明梁兰、梁礼祝身份证号码一致,证明梁兰曾用名梁礼祝。魏兴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无证据证明梁兰曾用名梁祝。当年在庙安乡办理的结婚证,只能证明梁祝与陈洋系夫妻关系,梁兰与结婚证登记的名字“梁祝”、出生年月及身份信息均不符,故梁兰与陈洋无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明,因而不具有控诉陈洋、向娟犯重婚罪的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