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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13人获刑 主犯被判5年
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李加波、刘久林、“键盘手”和 “酒托女”于被彭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5月7日,彭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加波伙同相关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交友平台,以交友或者谈恋爱为名,诱使被害人进行“高消费”,骗取被害人的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0月28日,彭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加波和被告人刘久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基于李加波和“酒托店”实质为一种利益合作关系,按消费金额的70%和30%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李加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刘久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键盘手”和“酒托女”均犯诈骗罪,因系初犯,且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其自首和退款等情节,被判六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