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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醉酒致死不认定为工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李某在当天中午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到活动结束直至回到家中,并未出现明显的身体损害,其同事也证实,李某回到家中时其意识较清楚。
此外,自助火锅店属于自助型餐饮企业,菜品、酒水及饮料都是敞开式摆放,由消费者自助选择拿取。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控制饮酒量。从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来看, 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1.8mg/100ml,说明其生前有大量饮酒史,且属于严重醉酒状态,李某醉酒和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李某参加单位聚餐时饮酒过量,回到家中后发生食物梗塞气道导致死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