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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前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2月18日上午,李某在南充某餐饮公司上班,公司规定当天下午放假,中午下班后,李某在公司组织的员工聚餐活动中,被同事发现饮酒过量后被公司员工送回家休息,2月19日死于家中。根据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生前大量饮酒,呈严重醉酒状态,以至发生呕吐时,食物梗塞气道造成窒息死亡。人社局认定李某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法庭上,被告方南充市人社局还表示,李某虽是餐厅服务员,其主要职责是为客人服务,在餐厅饮酒不是其工作职责,公司组织的聚餐是公司的一种福利,员工有选择参加和不参加的权利,公司并不强制员工参与,李某因醉酒导致死亡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涉事餐饮公司表示支持南充市人社局的决定。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南充市人社局在不予认定的过程中 ,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冯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