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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李某最终未能完成此行。2月18日下午,冯女士多次拨打儿子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19日上午,冯女士突然接到儿子同事的电话,称“李某前一天喝醉酒,会不会有事”,冯女士立即同意对方找开锁匠开门去看看儿子。紧接着,她便得知儿子死亡的噩耗。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生前大量饮酒,呈严重醉酒状态,以至发生呕吐时,食物梗塞气道造成窒息死亡。事后,冯女士曾多次与火锅店协商赔偿事宜,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冯女士向南充市人社局为儿子申请工伤认定,不过,后者对李某的死亡并不予认定为工伤。冯女士随后将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冯女士认为,儿子李某参加的是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回到家中死亡是伤害延续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南充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庭上,作为冯女士的代理律师,王子石还提到,餐饮公司是按照规矩组织团年,聚餐活动是为了激励员工,李某聚餐饮酒时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内,而李某饮的白酒很可能是劣质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