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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四川省将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市(州)选择一定范围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实施。《方案》明确,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的一般经营项目;对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后方能从事经营项目的,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
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成都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应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平台推送,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