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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宣传四川旅游
也可获得相应奖励
《办法》中规定,凡在客源地主流或旅游专业媒体,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的境外客源地(包括港澳台地区)组团旅行社,均可向四川省旅游局申请奖励。针对发入境旅游团入川旅游的省外旅行社、招揽并接待新兴市场(包括中东地区、印度地区、俄罗斯地区、南美地区及非洲地区)以及传统市场(包括中国港澳台、日韩、东南亚、澳新、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省内旅行社,《办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办法》中还规定,凡在境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自主发行并上市销售当地官方语言四川专题旅游书籍的境外出版商可获得相应补助。此外,各市(州)县旅游局组织开展境外宣传活动、省内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境外宣传活动,也将获得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