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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产权结构多元化方面,《意见》要求,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二、三级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实行股权多元化。
同时,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确定合适的国有股权比例。对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等涉及重要民生的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的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可以保持相对控股;其他国有股权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和发展情况,按照市场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
在促进治理结构规范化方面,《意见》提出,规范董事会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落实董事会在重大决策、薪酬考核、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权。除总经理外,其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竞争性企业实行外大于内的董事会结构,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委书记一般由董事长兼任。功能性企业原则上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法定程 序可兼任总经理,党委书记可单设。积极推行财务总监外派制度,探索实行首席财务官制度。
在推行选人用人市场化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竞争性国有企业对新选任企业经理层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原则上都实行市场化选聘;功能性国有企业应逐步提高企业经理层人员的市场化选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