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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发起人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设立方式、经营期限、管理形式
发起人一致同意,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共同发起设立华瑞银行。
华瑞银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华瑞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发起人以其认购股份对华瑞银行承担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华瑞银行享有由发起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华瑞银行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二)名称、住所
公司名称: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准的名称为准),简称:上海华瑞银行(或华瑞银行);英文名称:Shanghai Hua Rui Bank Co.,LTD. 简称SHRB;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基隆路6号外高桥大厦。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起人享有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持股数量和比例认购华瑞银行股份的权利。
2、华瑞银行依法成立后,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发起人即成为华瑞银行的普通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华瑞银行章程的规定,依其在华瑞银行的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权益及承担股东义务。
3、均瑶集团等持有5%以上股份并签署《主发起人风险自担机制的相关承诺》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支持华瑞银行资本管理工作,承担持续注资义务,确保华瑞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监管要求。如果无法正常履行上述承诺,则自愿放弃优先认股权,支持其他股东注资或引入新股东等;
(2)支持华瑞银行内生资本积累,开业三年内如果华瑞银行监管指标不达标,则不分红。华瑞银行进入持续发展期后实行审慎的分红政策,控制分红比例和现金分红;
(3)长期持有华瑞银行股份,设定五年的最短入股锁定期;
(4)依法合规经营,远离破产风险,持续符合华瑞银行股东资格要求,配合华瑞银行的股权管理工作;
(5)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华瑞银行章程实施股权质押和转让;
(6)尊重华瑞银行经营自主权,在公司治理框架内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不向华瑞银行施加不当的业绩考核压力,不干预华瑞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不与华瑞银行开展不当的关联交易;
(7)支持华瑞银行引入适当比例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支持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董事高管提名、薪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监督方面的作用;
(8)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实施关联授信管理;
(9)在流动性救助、不良资产处置、资产重组、小额储蓄存款兑付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华瑞银行制定和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RRPs),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10)在国家颁布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之前,以自有资金,在出资额一倍范围内,对五十万元以下个人储蓄存款承担因华瑞银行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剩余风险赔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国家颁布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之后,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11)向监管当局报送影响股东履行本条第(1)项至第(10)项承诺的重大不利事项和应对措施,并接受监管部门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延伸监管方式;
(12)违反本条第(1)项至第(11)项承诺事项时,接受监管当局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东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