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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章志明一纸诉状将小小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恢复其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良小小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近日,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良小小认识章志明时,属于未成年人,章志明较之年龄较大,其社会阅历相对丰富,应当清楚与尚属未成年人的良小小交往,且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现章志明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这一事实,故要求良小小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章志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