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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市场必要性不突出。当日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同时,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其三,则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称:“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据悉,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5.74%时,均未临时停市。
而对于未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的质疑,上交所方面表示,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本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不过,该新闻发言人也坦言,如何顺应市场呼声,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盘中对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对明确的信息公告标准和程序,以避免误判、误导和有失公允,是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