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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是中央为了推进农村经济建设,配套的一项农村金融服务的改革创新之一。
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 准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批准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全资子公司。2007年2月4日,银监会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前述政策出台细则。合作社试点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江苏显然走得靠前。
江苏省曾公布过一组信息,截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8万家,入社农户913万户,占江苏全省农户数的61.4%,成为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
监管缺失
“按理(合作社)必须严控风险,全程监管,审慎经营。”但有知情人士透露,“整个过程基本没有任何监管的风险警示或者公示性材料”。
“农民资金合作社没正式纳入金融监管机构之列。”当地银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另一方面,虽然地方农经委等地方政府机构有对其实施监管,但却也没有特别清晰的细则规定监管职责。
高淳根据南京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编号为“宁政办发[2009]72号”精神出台细则。
文件编号为“高委农(2010)33号”的一份“关于印发《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要点》的通知”上显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一定区域范围内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金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专业服务组织。文件下发时间为2010年12月份。
此时,作为当地第二家合作社的砖墙农民资金合作社已经成立了4个多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