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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查明,湖南江南公社正是第4319147号“江南公社”商标所有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备办宴席、饭店、餐馆、酒吧等,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0日。李夏俊店堂内外所使用的商标确为湖南江南公社的注册商标。李夏俊虽出示了当时与南京江南公社签订的加盟合同,其中载明,南京江南公社向李夏俊授权特许经营并提供管理体系,包括商标、装修、建筑风格等,但并未具体对是何种商标进行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李夏俊在其经营的店的门头上使用与湖南江南公社的注册商标“江南公社”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湖南江南公社第1634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经过法官说明,李夏俊承认商标侵权。鉴于李夏俊经营的江南公社门头上的涉案商标已被拆除,侵权已停止,湖南江南公社庭审中已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