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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招三 先签协议后过户
利用“购房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售未满5年的住房时,采用先签协议后入住,满5年后再过户的办法。
实情:双方都有机会反悔
王强认为,该办法风险太大,且不说政策有无变化,但是市场行情的变化就让买卖双方之后的行为存在未知。如果房屋价格上涨,那卖方可能会中途反悔;如果房价下降,那买方又会反悔……
损招四 开公司再散伙
二手房交易的买方A以房款、卖方B以标的房产为出资,成立合伙企业,然后散伙,清算财产,买方A分得房产,卖方B分得房款,凭散伙手续及清产核资文件办理房产过户。
实情:操作成本高可能还是要缴税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认为,这种办法仍不具有操作性,这期间会涉及评估费、过户等成本。另外,公司成立与解散并非那么容易的,一旦被查出双方的真实目的,不但过户行为是无效的,而且还会涉及相关逃税等法律问题。另外,也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如果注销公司分配房产,税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如果视同房屋转让,那么税费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