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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台湾地区当局在随后的金融改革中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在1999年修订了“存款保险条例”,将存款保险制度由自由投保方式改为全面投保方式。二是在2000年利用金融营业税收入及存款保险部分保费成立了“金融重建基金”,规模约2500亿元新台币,由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专门负责危机银行的处置。监管机构同时制定了“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公司应接受委托,执行金融重建基金相关任务。三是通过“金融机构合并法”,提供优惠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合并,协助金融机构扩大规模,运用市场机能淘汰经营较差的企业,保留整体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
启示和建议
台湾地区银行业对民营资本开放的背景和目标与大陆非常相像,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吸取。
一是对民营银行设立加强统筹规划,避免一拥而上、过度竞争。从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由于民营资本投资银行的意愿强烈,单纯依靠资本金等准入门槛来限制民营银行的设立效果有限,还需要有统筹的规划。首先,应加强对银行业竞争性结构的研究,对未来几年民营银行设立的总数量和分支机构增长速度进行科学规划,保持银行业竞争结构的平衡。其次,可结合各地区金融风险情况和小微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加强区域性的合理布局。此外,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应合理设置,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发起人资质和高管任职资格从严规定。与此同时,对民营银行业务范围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民营银行有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与大中型银行形成服务互补。
二是完善民营银行的公司治理,明确发起人的风险承担责任。首先,建立发起人与银行业务的防火墙,严格限制民营银行对发起人及其关联企业授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在台湾地区民营银行发展过程中,尽管监管部门对限制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定,但仍然多次爆发财团企业利用银行业务进行利益输送的案例。为了有效地防范大股东的道德风险,可参考台湾信用合作社管理的经验,加强控股股东的风险承担责任。其次,强化民营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要求民营银行及时、充分披露其财务信息,真实反映机构运营状况,从而有效发挥市场的监督力量,促使其稳健经营。
三是建立全面的市场退出机制,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台湾地区民营银行的发展经验以及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都表明,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时,受到冲击的不仅仅是存款人,还包括金融交易对手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同业。防范危机的蔓延需要建立更广泛的退出机制和更及时的处置安排。在这方面,建议借鉴国际监管改革的经验,要求商业银行在正常经营时,就做好在危机情况下,保护存款人、交易平盘和保持市场功能的预设性安排,即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RRP),最大限度地稳定市场信心。与此同时,为了增加处置能力,可以参考台湾地区设立“金融重建基金”的经验,在存款保险机制之外,设立银行业风险基金。如果个别银行出现经营性危机,存保机构负责存款人的存款偿付,防止社会恐慌;风险处置基金则负责危机银行的破产重组、债权债务关系处置,以稳定金融市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