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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延伸
上海:人均超过60平方米 开始征税
2011年初,上海市、重庆市相继宣布,从当年1月28日起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对于房产税的税收减免,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重庆:征税对象 面向高档住宅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收税率为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