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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老师不得在校外兼职授课 违者将予以解聘
除了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外,《办法》中还规定,公办学校教师不得擅自到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接受其他未经允许的有偿服务;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不得接受或者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若有违反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对于学校周边秩序和环境安全,《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禁止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国家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流动摊贩在学校门口经营。违反情节严重的,情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