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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除此以外,该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就目前资料来看,显然是由于光大银行的过失,导致不法分子盗用尹胜民的姓名和身份证资料骗取了信用卡。光大银行和尹胜民之间是没有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尹胜民并不用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这一违反公司内部尽职调查程序办理的信用卡是不能约束尹胜民的。”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认为,如果查实尹胜民被别人冒名办卡,那么就是银行未尽到自己的审核义务,应该由银行承担相关责任。尹胜利虽有不慎丢失身份证,但在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张远忠并称:“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能力也有义务,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调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单位等资料。而如果银行未尽实质审查义务,给当事人的诚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银行有消除其不良记录的责任。 ”
尹胜民等的遭遇是否属实?光大银行信用卡是否存在审核漏洞?记者就此多次向光大银行求证,但截至发稿前,并未收到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