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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地方政府在当地成立航空公司后,得到的将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注资,还可能是更多政策性的支持,比如免税、土地优惠,甚至是其他产业的投资机会等。”民航局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分析,而自2007年开始,民航局关于暂停受理新设航空公司(含航空公司设立分子公司)申请的规定,也使很多希望利用发展航空拓展本地经济的地方政府,只能通过搞合资的方式,借助现有航空公司所拥有的分、子公司壳资源来切入。
不过,也有航空公司的管理层对本报记者指出,如果单纯从发展航空主业的角度看,与地方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更多是“占地盘”的概念,地方政府在出资出力后,必然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线和运力投放向该地区倾斜,这并不利于航空公司优化布局航线网络。而如果在网络布局、客货市场营销,甚至是机型选型和保障能力上难以与母公司实现战略协同,单纯依靠政府补贴来“占地盘”的模式,并不具备可持续性。
上述管理层进一步表示,在各地建立更多分子公司,就需要配备更多飞行、机务、保障等人力及相关资源,这不仅会造成人员人为增多、提高行政运营成本,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当地难以招到成熟的专业人员,大批人员需要异地调派,这也可能对航空安全运营带来一定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