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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创新的权力一再进行授权或确认,典型的表现是赋予某些地方“先行先试”也即自主创新的权力。除深圳特区、浦东新区、滨海新区外,武汉城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等相续获得国务院批准,可以综合或在某些领域内进行“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发表于2009年12月份的该研究结果还特别指出,从2008年以来天津市组织实施了金融改革创新20项重点工作,对克服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在国家发改委批复的 《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中,就包括多达6个方面30项重点改革创新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国务院2006年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明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去年年底,科技部又批准天津市为全国首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城市。
实际上,除了天津滨海新区已经率先启动金融创新之外,早在2008年提出的在上海浦东新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发改委近期又正式印发了《“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提出力争到2015年上海金融市场交易额目标1000万亿的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