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按规定,2014年起,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粤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广东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广东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广东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可在粤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并可与粤籍考生同等录取。
2016年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粤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广东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粤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粤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地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可在粤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粤籍考生同等录取。
对不符合在粤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自2014年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同意,可在粤借考,但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参加录取。
对在当地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根据当地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准入条件,因地制宜制订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
《通知》明确对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认定,由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其随迁子女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广东省教育厅强调,随迁子女在粤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具体实施后,广东将依据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人数规模,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争取国家适当增加招生计划,既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又保障粤籍考生高考录取比例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