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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建行浙江省分行发布 《建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正常,经济纠纷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声明,称“目前建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正常,并未查封,只因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曾与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发生经济纠纷,金华婺城区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
对于经济纠纷,建行浙江省分行的解释是:“真实的情况是2004年6月11日建行金华开发区支行曾与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商量租赁该公司所属工业厂房科技园2号楼,并委托金华科技园开发公司装潢。2004年6月15日,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金高新(2004)4号文紧急通知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将其危房并有特定用途的工业厂房改变用途用于出租,7月底建行金华开发区支行得知后告知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应停止装修。此时,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已发生大量工程款,材料款约900万元。
事后,经金华市政府牵头多次协商,就损失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不过,建行的这份官方声明,并未提及借贷纠纷一事。昨天,朱小燕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了8年前建行和企业间关于借款的合同及协议书。
记者看到,这份签订于2004年6月11日的协议书上,甲方为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建设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协议书中写到,“因设立‘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需要,乙方受托承租甲方的金华市科技园2号楼,并对其进行装潢改造。”双方约定,装潢改造费用共计1500万元,且“为方便核算,严格控制资金,甲方应在乙方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仅用于支付该项目的装潢工程费用核算。”也就在2004年6月11日这一天,企业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因“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装修需要,向企业申请借款,借款为“专款专用装修用款”,金额为1500万元,期限为 “2004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10日”。
借款合同上还注明,“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该专用款产生的一切利息费用均由乙方(中国建设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