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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称,究其原因,主要是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许多方面都高于投资者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这实际上反向封堵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因此,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让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贷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同时,小贷公司向银行的转型,是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在监管方面较商业银行监管要求要相应强化。
为了解决小贷公司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全国工商联还建议,取消银行对小贷公司的融资上限。全国工商联认为,小贷公司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目前,银行业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对小贷公司进行资信审查和呆坏账控制,完全可自主审查决定对小贷公司的融入资金。因此建议取消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
巴曙松认为,在坚持小贷公司“只贷不存”的前提下,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适当放宽小贷公司的负债上限,允许风控能力强的小贷公司可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既能有效替代民间融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还能提高小贷公司放贷规模,提高其经济效益和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
巴曙松还表示,要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结算系统和征信系统,以使各类金融机构更为便捷地参与小微金融市场的竞争。由于经营性质和组建形式造成微型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天然弱势是目前其面临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