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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闭会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实施办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应就近、免试入学。
《实施办法》中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考级证书和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实施办法》中还明确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此外,根据《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和本省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听课,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作息时间的规定,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